医生创业面临的政策局限还有很多。社会办医疗机构,目前都受困于无法纳入医保的问题,这使他们难以服务那些非高收入的人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医生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六大政策文件,鼓励医生创业!
【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原文链接:火爆全体医务人员朋友圈的文件,传递出十大信号
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今后15年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
……
加大对基层中医馆的建设,中医药将在治末病中变主力
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对开办诊所“简政放权”,诊所数量或猛增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原文链接:卫计委发大文件,在职医生可开诊所、办医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细则》中第十二条针对“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而此次修改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删除。
在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面,《细则》强调“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细则》中针对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则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不再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改为由国家卫计委确定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原文链接:又发文!人社部喊你来兼职,开诊所啦!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
【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卫计委再发文——多点执业大放开,全国迎来区域注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医生区域注册制推向全国了,《办法》第七条:
“执业地点是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可选多个多点执业机构,《办法》第十条明确提出: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可去异地执业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原文链接:个体诊所设置不受布局限制了!落实纳入医保定点……
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特别注意!本次《意见》不仅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也提出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来了。
《意见》指出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诊所可跨省连锁,只办一张证!
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连锁经营只需总部办理一证,这也必将会加快连锁诊所的发展。
……
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原文链接:诊所基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二○一○年八月二日)
国家发文,医生创业大放开!
人社部发文:鼓励医生创业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更彻底的“离岗创新创业”。
这无疑为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医生多点执业进一步落地,和提高诊疗费用、尊重医生工作价值等新政提供了又一政策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据悉,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事实上,从体制内壁垒森严到呼唤多年的医生自由执业终于放开,国家近年来对于医院核心资源的医生群体的管理思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正式放开了医生创业的闸门。
而在此之前,这一禁令已经持续了整整24年。
医生创业:从医院品牌到个人品牌
一些医生已经最先迈出了创业的第一步。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从协和医院辞职后,于莺去台湾等地考察了全科医疗模式,之后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到提供全科门诊服务的美中宜和综合门诊中心,并担任CEO;谢汝石与同事林峰等人创办了“只做诊断和咨询,不做治疗”的私人医生工作室,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国内首个医生集团医疗公司,谢汝石选择停薪留职出任CEO;孙宏涛则选择继续保留体制内的职务,创办了国内首家体制内的医生集团。
谢汝石、孙宏涛等人所创建的医生集团在国内尚属新事物,但在国外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是由多个医生团队组成的联盟,加入其中的医生形成同进共退的执业团队,共享收入,共担损失,共用设备。
孙宏涛、谢汝石等人的创业经历,正是在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诞生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医生集团也被认为是此次医改的新兴力量。谢汝石表示,此次医改显然更加关注医生群体,多点执业等医改政策的全面放开和推行也让医生群体希望流动的欲望被激发和满足。
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能适应这样的角色变化,目前尝试加入医生集团进行多点执业,甚至干脆离职创业的医生仍属少数。孙宏涛表示,这是因为大多数中国医生都没有品牌效应和品牌意识,被大医院的光环所笼罩。
谢汝石认为,虽然针对医生的政策已经松绑,但要让医生真正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首先需要做的是塑造医生的个人品牌。
“你一走出(体制),没人认识你不行。”谢汝石认为,医生个人品牌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用广告支撑出来,必须以规范的行为和细心的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从而形成和积累口碑。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长期研究医疗体制改革,在他看来,医生从象牙塔走出去所感受到的“夹缝感”,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处于公立医院的医生没有受到充分的市场环境熏陶,其执业方式、服务意识、品牌塑造等都存在短板;另一方面,原来的医疗体制对医生个人并不亲和,医生要想开个人诊所、申请执照会面临重重困难。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廖新波认为,医生创业所面临的种.种壁垒和困难实际上反映了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短板:虽然政策上早已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但医生要想走出医院多点执业仍旧面临重重阻碍,医生很难逃出“单位人”的角色。
在他看来,随着医改的深入,新的医疗创业形式将会越来越多,虽然目前还难以判断大多数医生创业项目的成败,但这些行动都是在尝试让医生通过自己的医术获得体面的生活,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
朱恒鹏表示,医生走出体制自己创业,去做互联网医疗、医生集团,建私人医生工作室、个人诊所,都是医改的大势所趋。尽管会遭遇一些困难,但这些尝试也促使国家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各项制度法规。他认为,医生创业对医改进程而言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过程。
政策丨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
医生创业迎重大利好!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意见中明确, 2019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据了解,卫健委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2019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四)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五)调整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七)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八)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九)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十)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十一)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十二)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行业监管
(十三)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十四)保障医疗质量安金。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五、保障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十六)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城市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二、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第二部分: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简化诊所准入程序,取消规划对设置诊所的限制,将诊所由执业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第三部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为诊所全职工作的医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调加强诊所医师执业管理。
第五部分:保障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分工,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评估总结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件有哪些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二是调整设置标准。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三是激发存量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将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二是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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